2005年10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人犯罪制度的最新发展态势
范红旗

  惩治法人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展
    一方面,控制法人犯罪首先起始于国际商业交易领域,如早期的经合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就是如此,随后向其他领域扩展,如《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将控制法人犯罪的行动扩展至网络所及的最为广泛的领域;另一方面,控制法人犯罪也从最先的以美洲国家组织、经合组织等为框架的区域性合作向以联合国为框架的全球性合作扩展。就目前而言,在联合国框架下,至少有资助恐怖主义、洗钱、贿赂、妨害司法以及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应追究法人的责任。
    既注重事后惩治又注重事前防范
    从惩治策略上看,对于法人犯罪的合作不仅仅要注意事后的防范,如注意有关犯罪的定罪与执法,而且越来越重视事前的防范,注意建立有关预防犯罪的事前防范机制。如《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第三条专门规定了缔约国需考虑在各自的体制内采取措施以创立、保持和加强反腐败的有关制度。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更是专章规定了预防措施,就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反腐败机构、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等十个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成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法律行动中的五大机制之一。
    以刑法措施为主、兼顾非刑法措施预防和惩治法人犯罪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和惩治犯罪仅仅依靠刑法手段是很难取得理想效果的。在各国对法人犯罪态度相差悬殊的国际背景中,这种情况更为彰显。因此,国际社会在坚持以刑法手段惩治犯罪的同时,基于合作的现实需要和上述理论基础的要求,兼顾使用非刑法手段惩治法人犯罪。
    在刑法手段上,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
    从目前各相关公约的规定看,公约正越来越多地吸纳国内刑法的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地统一各国的刑事立法内容,使得法人犯罪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这主要表现在:法人犯罪的主体越来越具有包容性,尽最大可能地将更多的实体纳入其控制范围;法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不限于既遂形态,而且包括对于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惩治和处罚;既追究法人故意犯罪的责任,也追究法人过失犯罪的责任等。